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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生活困难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 来源: 点击: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生活困难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为践行“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职工”的企业宗旨,以长效的帮扶机制减轻职工和家属因患重大疾病所造成的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金的使用

1.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

(2)白血病;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4)年度内住院医疗费超过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疾病比照大病(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所致疾病除外)。

2.救助对象

(1)在册职工及其配偶和未婚未就业的子女;

(2)离退休人员;

(3)伤病亡职工配偶及其未婚未就业的子女。

3.救助对象的条件

(1)低保户(收入在淮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以下,属集团公司定期救助人员范围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淮南市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为人均月收入1001元及以下的)。

4.救助标准

基金使用实行封顶:低保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人员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1)符合重大疾病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待遇报销后(含年终住院补助)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低保户按90%比例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其他人员按60%比例进行生活困难救助;

(2)符合重大疾病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的职工配偶及其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和伤病亡职工配偶及其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凭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结算单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单,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属于低保户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进行生活困难救助;

(3)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全额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5.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

(2)救助条件审核。在册职工由车间工会核实,离退休人员、伤病亡遗属由社保部门核实。救助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救助对象前6个月的家庭成员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家庭实际人口数(职工收入以单位工资部门证明或工资表为依据,离退休人员收入以养老金为依据,社保部门提供;有工作的家属收入要有家属单位工资表或证明;成家后的子女,不纳入家庭成员计算。确定救助对象的供养关系,要查验户口本等证件)。

(3)救助对象要提供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前3项的证件(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社保中心所发特殊病种医疗手册)或提供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医保结算单作为救助依据。

(4)建立救助对象救助档案。相关证件证明或工资表复印件应进入救助对象档案。家属救助后,在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上注明“已救助”,复印件应进入救助对象档案。

(5)在公开栏上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6)基层工会审查后,分类填写救助统计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次年元月五日前报矿区工会,一份存档,家属和子女救助统计表一并报来。

(7)元月十日前,矿区工区会同社保中心,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统计,同时核定救助金额。

(8)元月二十日前,矿区工会将核定后的统计表下发到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按不同类型救助标准,分比例计算救助金额。

(9)基层工会在每年二月底前发放救助款。

6.办理时间

大病救助一年办一次,集中在第四季度办理。

二、基金的监督检查

1.矿区工会要加强基金的管理。集团公司纪委要加强监督。审计处每两年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一次。

2.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擅自挪用、截留基金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不救助或降低救助条件救助的;

(3)提供虚假家庭收入证明、伪造病历或医疗费收据的;

(4)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原大病生活困难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矿区工会。

主题词:基金 困难救助 疾病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12),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11),机关各部室(14),存档(2)。

淮南矿业集团党委办公室 2010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