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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 来源: 点击:

附件1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特殊疾病种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二、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三、互助金的确定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种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种疾病对应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三)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种疾病对应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      

         标准

互助费标准

慰问金

治疗费用

互助金

康复休养

互助金

生活补助互助金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足月

不足月

36

500/1000

10000

2000

800

400

16800

72

1000/2000

20000

4000

1600

800

33600

四、保障期限

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是用于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五、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患病情况:

1、会员的身份证明;

2、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测、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3、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4、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六、除外责任

1、在参加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5、由其他疾病转移所致;

6、因医疗事故所致;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

七、互助金索赔期限

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八、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